卫生部关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间: 2012-05-16来源:卫生部
发布单位 | 卫生部 | 发布文号 | 卫监督函〔2012〕140号 |
发布日期 | 2012-05-16 | 生效日期 | 2012-05-16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备注 |
吉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明确<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中有关规定的请示》(吉卫文〔2011〕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GB16330-1996)规定,生产区建筑物与外缘公路或道路之间应当有15米至20米的防护地带,防护地带距离应当自厂区外围围墙开始计算,直至外缘公路或道路(可计算至公路隔离栅或防护网)。
此复。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