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市监处罚〔2025〕11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乐金日用化学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0004842XF
工商注册号110000410116334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裵美爱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三十二条
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牙膏生产企业。当事人于2022年3月29日灌装生产批号为20250328G1的“竹盐皓白小苏打牙膏(清爽薄荷)”成品,2022年4月2日全部出库销售。2024年6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查中心抽样标示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号“竹盐皓白小苏打牙膏(清爽薄荷)”并由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HZ20240755),检验结果为检验项目【菌落总数】的检验结果为810CFU/g(标准规定≤500CFU/g),其它项目都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本品按GB/T 8372-2017牙膏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销售上述批号为20250328G1的“竹盐皓白小苏打牙膏(清爽薄荷)”所获违法所得共计10308.06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691.84元;没收违法所得:10308.06元。
罚款金额(万元)3.06918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030806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5/5/14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5/8/14
处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5/14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