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鲁安发〔2024〕13号 |
发布日期 | 2024-05-20 | 生效日期 | 2024-05-20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备注 | 省政府安委办2010年10月20日印发的《山东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暂行办法》(鲁安办发〔2010〕26号)同时废止。 |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5月20日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适用本办法。
提级调查,是指对本应当由下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事故,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直接开展调查处理的工作措施。
挂牌督办,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下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事故通过下达督办通知书的方式,对调查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和督促其依法开展调查处理的工作措施。
第三条 下列事故的调查处理,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提级调查:
(一)可能构成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事故;
(二)特别复杂或者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
(三)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在24个月内再次发生的亡人事故;
(四)生产经营单位被警示通报或者其负责人被约谈后12个月内发生的亡人事故;
(五)生产经营单位在被挂牌督办整治重大安全隐患期间发生的亡人事故;
(六)其他需要提级调查的事故。
提级调查的决定按照事故等级,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安委办)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省政府安委办可以责令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级调查事故。
第四条 提级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调查,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负责提级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事故调查处理的挂牌督办,由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政府安委办负责具体实施并承担挂牌督办事项。下列事故的调查处理,上级政府安委办可以挂牌督办:
(一)舆论或者公众高度关注、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二)责令下级人民政府提级调查的事故;
(三)道路运输、农业机械、电力安全、生产经营性火灾等领域中发生的亡人事故;
(四)未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调查且严重超期的事故;
(五)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属地以存在自然灾害、刑事案件、突发疾病的可能或者嫌疑,拖延甚至拒绝统计录入的事故;
(六)经调度通报发现,调查中存在程序不规范、定性不准确、责任追究不到位等严重问题的事故;
(七)调查报告及批复经行政复议纠错或者行政诉讼败诉需要重新开展调查的事故;
(八)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事故。
第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的挂牌督办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较大事故由省政府安委办挂牌督办,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政府安委办挂牌督办。
省政府安委办可以根据事故类型、性质及损失、影响等情况,对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进行挂牌督办。
第七条 上级政府安委办应当加强对挂牌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办。挂牌督办期间,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上级政府安委办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第八条 挂牌督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下达督办通知。上级政府安委办提出挂牌督办建议,经政府安委办负责人签发并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事故名称、督办事项、办理期限、督办解除方式等内容。
(二)落实督办要求。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善后工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提出责任处理建议,并在法定时限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未定稿)。
(三)报请审查备案。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在事故调查报告(未定稿)形成后,应当按程序报请上级政府安委办审查备案,经审查同意方可批复结案。审查备案程序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审查备案相关规定执行。
(四)批复结案和评估。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结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责任追究,并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开展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评估程序按照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下列事故的调查处理,构成较大事故的,省政府安委办应当挂牌督办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提级调查;构成一般亡人事故的,设区的市政府安委办应当挂牌督办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提级调查:
(一)工矿商贸领域发生的事故;
(二)危险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期间涉及该作业发生的事故;
(三)重要节日节点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的事故。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政府安委办2010年10月20日印发的《山东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暂行办法》(鲁安办发〔2010〕26号)同时废止。